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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防爆膜销售员李先生在老边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订购了22箱保质期为12个月的桶酱,货到开箱后发现酱已经长毛变质。于是消费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联系换货,对方当时同意为消费者换货,只是请消费者等待几天。这“几天”等成了两个月。

防爆膜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后,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立即将该申诉案件分拨到营口市老边区工商分局路南工商所办理,经过路南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最终该食品有限公司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当天为消费者更换了22箱新的桶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前款所称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自接到消费者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处理争议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不作答复的;

  (二)经营者在承诺履行义务后5日内或者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内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三)经营者不按期履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或者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调解的。

  所以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不要无限期的等待,可以及时找到相关部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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